【轉知】教育部函轉銓敘部關於公務人員請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如何適用「應先請畢休假及補休」規定一案,請查照。
主旨: 【轉知】教育部函轉銓敘部關於公務人員請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如何適用「應先請畢休假及補休」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一、依教育部115年9月30日臺教人(三)字第1150099088號書函轉銓敘部115年9月24日部法二字第1156017522號函辦理。
二、規範重點說明:
- 公務人員請一般事假、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係共用支薪事假日數(每年7日;初任或未滿一年者依比例計算)。考量各假別請假事由發生之先後不同,為避免同仁因先請家庭照顧假或身心調適假而影響一般事假權益,規定於支薪事假日數用罄後,若擬請一般事假,雖須按日扣除俸(薪)給,惟如仍在每年准給之「一般事假日數」範圍內者,尚無須先請畢休假及補休。
- 俟每年准給之一般事假日數(7日或依比例計算日數)請畢後,若再申請扣薪之一般事假,始適用應先請畢休假及補休之規定。若支薪事假日數(7日)用罄後,擬再申請家庭照顧假或身心調適假,雖應按日扣薪,惟毋須先請畢休假及補休。
- 檢附銓敘部函影本1份,請同仁依相關規定辦理。
人事室 助理員 夏增敏
電話:02-2732-1104 #82087
電子郵件:lynn1576@mail.ntue.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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