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宣導】重申本校公務人員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含留職停薪人員)赴陸港澳相關申請程序,請務必依規定辦理,以免違規受罰,請查照。
主旨:重申本校公務人員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含留職停薪人員)赴陸港澳相關申請程序,請務必依規定辦理,以免違規受罰,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3月6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0641號函及同年8月3日臺教人(三)字第1150074596號函辦理。
二、凡適用「公務人員服務法」知本校公務人員及兼任行政職教師,不論平日、假日、因公、私事前往大陸、香港、澳門地區,均應依下列程序辦理申請及通報:
- 前往大陸地區:簡任(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未涉密人員,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當日之五個工作日前填具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並詳閱該申請表之注意事項後簽章,經機關首長同意後始得前往。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交所屬機關。簡任(相當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七個工作日前,填具縣(市)長或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並檢附必要佐證資料後,由所屬機關以網際網路方式向主管機關申請。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交所屬機關。
- 前往香港或澳門地區:若非公務事由赴港澳,應於出境日三天填具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非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若因公赴港澳須於出境日前一週填具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表,由所屬機關通報陸委會。
三、凡適用《公務人員服務法》之本校公務人員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除上述通報規定外,不論平、假日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完成人事差勤系統登錄。
四、留職停薪人員赴陸規定:同仁於留職停薪期間(含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申請留職停薪者),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留職停薪期間如有赴陸需求,仍須依前開規定辦理,始得進入大陸地區,避免因未申請許可致無法出境。
人事室 敬上
人事室 助理員 夏增敏
電話:02-2732-1104 #82087
電子郵件:lynn1576@mail.ntue.edu.tw
瀏覽數: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