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有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之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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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保管組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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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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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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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各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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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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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各單位如有購置大陸廠牌資通產品(如無人機),如未經主管機關核定列冊管理專案使用,依法即不得使用;若未達使用年限,得註明原因辦理專案報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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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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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部115年8月4日臺教秘(一)字第1150074677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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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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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15年8月4日臺教秘(一)字第1150074677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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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保管組 敬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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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承辦人 潘美靜 /分機82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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