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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有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之處置方式

 

 

總務處保管組  通知

115年8月13日

受文者

本校各單位

主  旨

重申各單位如有購置大陸廠牌資通產品(如無人機),如未經主管機關核定列冊管理專案使用,依法即不得使用;若未達使用年限,得註明原因辦理專案報廢。

說  明

依教育部115年8月4日臺教秘(一)字第1150074677號函辦理。

附件

教育部115年8月4日臺教秘(一)字第1150074677號函

總務處保管組    敬啟

本案承辦人  潘美靜 /分機82073

 

教育部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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