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函轉數發部第11550002132號令,有關禁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之條文釋義,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主旨:教育部函轉數發部第11550002132號令,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來文係數發部核釋資通安全管理法第11條公務機關禁止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之條文用詞,來文內容及說明等詳如附件。
二、依照資通安全管理法第11條規定,公務機關(含本校)不得下載、安裝或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含大陸、香港或澳門廠牌資通訊產品)。尚未完成報廢之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應依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第7條規定,採取相關必要之管控措施。
三、常見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包括但不僅限於:聯想電腦(Lenovo)、海康威視(Hikvision)、華為(Huawei)、大疆(DJI)、歐家控股(OPPO)、普聯(TP-Link)、小米(MI)、大華(Dahua)、中興通訊、海信(Hisense)、魅族(MEIZU)、努比亞(Nubia)、真我(REALME)、騰達(Tenda)、海能達(Hytera)、vivo、TOTOLINK、Foscam、SUGAR、Penoval等。
四、快速辨認非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原則,如下:
(一) 軟體-為透過共同供應契約採購者。
(二) 硬體-為透過共同供應契約採購者或為國內及國外廠牌(HP, IBM, ACER, ASUS,DELL, ...等),不管產製地在哪裡。
陳美伶 計畫專任助理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計算機與網路中心
Tel:(02) 6639-6688 或 2732-1104 #82905
E-mail: mlchen5g@tea.ntue.edu.tw
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2段134號
北教大視聽館 F302 計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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