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第9點,業經教育部於115年6月16日以臺教人(一)字第1154201543A號令修正發布
115年6月16日修正「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第9點,本次修正重點主要是配合教師法第25條、第53條修正條文【按:明定教師於暫時停聘接受調查後,如最終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停聘期間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故本次修正重點為:
(1)第7點第1款、第8點第1項停止契約執行部分:於停止契約執行之期間,不發給薪酬;停止契約執行之事由消滅後,未予終止契約者,補發其停止契約執行期間之全數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
(2) 第8點第2項停止契約執行:於停止契約執行之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調查後未予終止契約者,補發其停止契約執行期間未發給之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人事室
專員 吳宜珍
電話:(02)2732-1104 分機82089
E-mail:yichenwu@mail.ntue.edu.tw
地址:10671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134號
(1)第7點第1款、第8點第1項停止契約執行部分:於停止契約執行之期間,不發給薪酬;停止契約執行之事由消滅後,未予終止契約者,補發其停止契約執行期間之全數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
(2) 第8點第2項停止契約執行:於停止契約執行之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調查後未予終止契約者,補發其停止契約執行期間未發給之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人事室
專員 吳宜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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