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行政院訂定之「無人機財產管理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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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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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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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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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各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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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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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行政院訂定之「無人機財產管理作業規定」(附件1),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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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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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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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旨揭之「無人機財產管理作業規定」第二點,無人機財產係指各機關以預算購置、受贈、移撥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供公務使用之下列設備及其附屬物: (一)無人飛行載具本體。 (二)地面控制站、遙控器、操控終端及任務電腦。 (三)酬載設備,包括光學、熱影像、測繪、雷達、LiDAR、多光譜、通訊中繼及其他任務模組。 (四)通訊、導航、資料鏈、天線、加密模組及相關支援裝置。 (五)電池、充電設備、運輸箱、維修工具、測試治具及零組件。 (六)操作、模擬訓練、維修、測試及資料處理所需之相關設備。 (七)其他經各機關認定與無人機運作具直接關聯之有形或無形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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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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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機之保管人,依此作業規定應建置使用及維修紀錄表,於每次使用無人機時,均應詳加記載相關資訊,如有維修亦應登載紀錄,以憑查核。復依該作業規定第十三點,管理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無人機財產盤點,盤點內容包括:數量、型號、財產編號、使用狀況、存放位置、功能狀態及紀錄完整性(即前述之使用及維修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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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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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目前登帳管理在案之無人機財產共11件、非消耗品共8件(詳附件2),請使用單位及保管人依旨揭規定辦理。另未來針對無人機之盤點,將併於年度複盤行程內,屆時請各經管無人機之保管人於指定時間將無人機及該年度之紀錄表攜至保管組查核(紀錄表格式參附件3)。爾後各單位購買無人機及其附屬物,請主動通報總務處保管組列冊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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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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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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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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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 敬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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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潘美靜 /分機82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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