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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勞動部函釋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類家庭(非專業人員團體家庭)之照顧人力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規定一案,請查照。

主旨: 有關勞動部函釋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類家庭(非專業人員團體家庭)之照顧人力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一、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稱性工法)第20條規定略以,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次依性工法施行細則13條規定略以,受僱者依法請家庭照顧假時,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至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

   二、旨揭家庭照顧人力之類型及法源依據,經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後分類說明如下:

(一)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60條或第62條相關規定,具有行使丶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二)類家庭:地方政府依兒少法安置兒少時,亦得交付於團體家庭,類家庭屬於團體家庭之一,由非專業不支薪的工作人員所維成,其照顧人力亦準用兒少法第60條或第 62條相關規定,具有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三)由於旨揭照顧人力依兒少法第60條及第62條規定,具有行使丶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縱非屬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考量旨揭照顧人力身兼受僱者身分,實務上仍有

照顧被安置之兒少而有向雇主請假之需求,亦得依性工法第20條請家庭照顧假

  

     三、其餘詳細資訊如附件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人事室 助理員 夏增敏

電話:02-2732-1104 #82087

傳真:02-273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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