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5學年度第1學期「日間學制自費生」教育部學雜費減免申請日期自115年5月18日(星期一)起至115年6月5日(星期五)止,請詳申請減免注意事項,逾期恕不受理。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115學年度第1學期
「日間學制自費生」申請教育部學雜費減免注意事項
- 申請日期:自115年5月18日(星期一)起至115年6月5日(星期五)止,逾期恕不受理。
- 申請資格(需同時符合):
(一)減免對象:符合教育部規定之減免類別之一者-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軍公教遺族、原住民族籍學生、現役軍人子女。以上同時具有多項減免身分者,僅能擇一辦理。
(二)減免年限:日間學制在法定修業年限「內」之在學自費生,且未超過減免次數上限者(即法定修業年限乘以2),即延畢生不得提出申請(身心障礙之延畢生除外)。(115-1註冊日前辦理休退學者,不須提出申請)
(三)無下列各類情況者:
1.已領取政府其他補助費或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給付者(含中低收入戶助學金、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農委會助學金、勞動部就學補助、弱勢學生計畫助學金、行政院退輔會補助、臺北市勞動局補助…等)。
※政府各項減免及教育補助僅能擇一申請,請自行計算有利方式,擇一申辦。如有重複申請致使學生或校方損失,將依相關規定辦理,不得異議。
2.在同一年級已享受學雜費減免者(如:二年級上學期休學前、轉學前曾申請減免,需到二年級下學期才可再申請減免)、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二個以上同級學位者,不得重複減免。
- 申請方式:
(一)請填具申請表(附件1)並攜帶應繳驗之115-1開學後學期期間有效證件正本(詳見附件2)於期限內送教務處註冊組彙辦,如有缺繳任何證件或申請表上未經簽章者,應於申請日截止前完成補件,逾期恕不受理。
※證明文件正本及戶籍謄本正本將由本校收存,若證件正本僅1份者,請提供正本及影本各1份以供查驗,驗畢後正本發還,本校留存影本。
※依申請減免類別繳交之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應含詳細記事,不得省略。學生本人可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原住民族籍學生及軍公教遺族(含卹內及卹滿):減免資格未中斷或變更者,不須重新申辦。(114-2休學、115-1復學者,需重新申請;本校學士班畢業後續就讀本校碩士班者,需重新申請)。
(三)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請加填【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生)前一年度家庭所得審核申請表】(附件3),俾彙整送教育部轉財政中心審核家庭所得資料(前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220萬元)。
(四)採郵寄申請者,請於信封上註明「申請教育部學雜費減免」。如需本校返還證件正本(戶籍謄本除外),請附上回郵信封,並貼足掛號郵資、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俾本組驗畢後寄回。
四、喪失資格:如於學校正式上課前(115年9月7日前)喪失減免資格,應於115年9月14日(星期一)前取消本學期減免申請,如違反規定,除需補繳減免金額,另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辦理。例如:現役軍人子女之父母退役、身心障礙手冊過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持證之父母過世…等。
五、減免金額:申請審核通過者,其減免金額依教育部每年公布之減免學雜費金額標準表辦理(減免項目詳如附件2,如減免標準有異動將另行公告),請學生依本組公告期間下載繳費單後,核對減免金額是否正確;如有錯誤,請聯繫教務處註冊組複核。
六、就學貸款:減免生同時欲辦理生輔組就學貸款者,請先辦妥學雜費減免後,再辦理貸款;詳細就學貸款注意事項請參閱學務處生活輔導組規定。
七、聯繫方式:若有申請學雜費減免疑問請洽教務處註冊組 電話:(02)27321104分機82226 鄞小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