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處理程序。請查照。~總務處敬啟
主旨:【轉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程序」,並將名稱修正為「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處理程序」,詳原函說明,轉請查照。
說明:詳如附加檔案。
總務處 敬啟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總務處
公告人:林純美(分機8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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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轉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程序」,並將名稱修正為「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處理程序」,詳原函說明,轉請查照。
說明:詳如附加檔案。
總務處 敬啟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總務處
公告人:林純美(分機82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