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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來函】「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第11條、第26條,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日以臺教學(四)字第1152801201A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第11條、第26條,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日以臺教學(四)字第1152801201A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暨修正後之全文。(請下載附件)

 

 

黃楨芬  助教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特殊教育學系

106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2段134號(行政大樓207室)

TEL:(02)2732-1104 #6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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