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請本校各「財物保管人」就經管財物落實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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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保管組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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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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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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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各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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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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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本校各「財物保管人」就經管財物落實保管責任,且各單位「財物盤點人」於年度盤點時亦應善盡盤點責任,以提升本校財物管理效能,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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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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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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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部115年3月11日台教秘(一)字第1150022310號函轉審計部115年1月29日台審部教字第1158500845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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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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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37點及第39點規定,財產管理單位與保管人員對使用及保管中之財產,應隨時查對其數量,並注意使用狀況及養護情形;於人員異動時,對於財產之交接,應切實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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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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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審計部函附件,認近年來由教育部轉呈之財產遺失案逐年增加,顯見各大專校院之財物保管人未依上述規定善盡保管財物責任,惠請各財物保管人就經管之財物確實核對,如標籤脫落,請洽本組補標;如標籤未以透明膠帶加固,請補強之。各單位之財物盤點人請於年度盤點時落實清點單位財物,以符上開規定,提升本校財物管理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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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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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本組將針對管理異常或遺失率偏高之單位列為盤點對象實施重點稽核,以強化督導考核機制。另日後如有遺失經管財物,除依本校「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財物折舊付費銷帳要點」規定賠償外,並應敘明遺失原因及發現遺失之經過,並提出具體改善措施,俾利本組處理報部減帳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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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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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保管組 敬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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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承辦人/潘美靜/分機82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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