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4點,並自中華民國115年3月1日生效,請查照。
主旨:轉知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4點,並自中華民國115年3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重要內容: 1、申請申請人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當日之五個工作日前填具簡任(或相當簡 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附件五),向所屬機關(構)申請。其為機關首長者,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鄉(鎮、市)長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應向縣政府、直轄市政府申請。 2、一項人員於返臺後七個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交所屬機關(構),其為機關首長者,應送交直屬上級機關備查;鄉(鎮、市)長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應送交縣政府、直轄市政府備查。
二、詳細說明資料如附。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人事室 助理員 夏增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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