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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重申外國學生重新申請來臺就學之資格認定相關規定

一、教育部來函重申《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4條有關外國學生重新申請來臺就學之資格認定標準,請各系所於辦理外國學生招生及入學資格審查時留意相關規定。

二、教育部表示,近期發現部分外國學生於申請入學時未揭露其曾在臺就學經歷,致生入學資格認定爭議,影響招生公平性及學生權益。

三、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4條第2項第2款規定,外國學生曾於國內就讀大學以上學程者,如在國內停留未滿1年且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始得重新申請來臺就學。所稱「在國內停留未滿1年」,係指自註冊入學具學籍期間未滿1年。

四、為落實審查權責,教育部請各校於辦理外國學生招生審查時,應要求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確實辦理具結審查,以避免日後產生資格認定爭議。

五、請各系所於辦理外國學生招生及入學資格審查時,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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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詠婷 Vicky Yang

國際處合作交流組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Exchange Division, Division of International Student Affairs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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