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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告】教育部來文有關學校辦理推廣教育課程,如涉心理相關領域,應於招 生資訊載明課程不具法定醫事人員考照資格,以避免誤導 民眾,衍生爭議,詳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有關學校辦理推廣教育課程,如涉心理相關領域,應於招生資訊載明課程不具法定醫事人員考照資格,以避免誤導民眾,衍生爭議,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5年1月12日衛部心字第1140157443A號函辦理。

二、依心理師法第1條規定略以,經臨床/諮商心理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臨床/諮商心理師證書者,得充臨床/諮商心理師。同法第2條規定,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臨床/諮商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臨床/諮商心理,並經實習至少1年成績及格,得有碩士學位者,得應臨床/諮商心理師考試。另同法第5條規定,非領有臨床/諮商心理師證書者,不得用臨床/諮商心理師之名稱。

三、為避免民眾對推廣教育課程及領有之修課證明,與我國醫療相關法規所定有關心理師之訓練、考試、證書及執業執照相互混淆,學校辦理推廣教育相關課程,應於招生資訊加註「本課程無法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所取修讀證明或學分證明亦非醫事人員證書或執業執照,不得據以執行心理師法等醫事人員法規所定業務內容」等說明,並妥為告知參訓學員。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進修推廣處 推廣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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