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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增訂未依規定繳納規費之補正及申請案駁回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修正就業金卡審查機關審認不符規定情形,並增訂香港或澳門居民不予許可情形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增訂經撤銷或廢止就業金卡許可之外國人限令出國、強制驅逐出國及相關收容程序之適用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增訂內政部移民署不予許可申請或撤銷、廢止就業金卡許可,經申請人同意或依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推定同意者,其處分書得以電子形式為之。(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配合本法第二十四條移列為第三十條第一項,爰修正援引之條次及項次。(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詳細內容請參閱
內政部相關網站: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145&s=335826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人事室 吳宜珍

聯絡電話:02-27321104#82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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