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內政部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第8點、第11點及第2點附件1、第5點附件4、附件5、附件6,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主旨:內政部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第8點、第11點及第2點附件1、第5點附件4、附件5、附件6,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內政部114年12月31日內授移字第1140934111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含附件)影本一份。
※相關修正重點如下:
一、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未經內政部許可者,原則不准出境赴陸。如於出境時已退離現職,已非法律列管對象,基於權益保障,且可事後確認,可依現行方式,由內政部移民署核發「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通知單」提醒,並由當事人具結後,准予查驗通關,嗣後由移民署查證,如仍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身分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爰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8點)
二、明定第二項(原)服務機關、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知悉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異常事項或申請人赴陸失聯之通報機制。(修正第11點)
三、其餘內容如附件2。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人事室 助理員 夏增敏
電話:27321104 分機:82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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