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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宣導]115年度農曆春節將至應遵循「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並落實廉政倫理事件登錄

115年度農曆春節將至,應遵循「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並落實廉政倫理事件登錄

一、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暨「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

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

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10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二、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規之認知,請可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等研習平台,學習廉政倫理相關課程。

三、教育部來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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