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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辦理師資培育獎學金甄選作業要點」(第6點),並自甄選115學年度師資培育獎學金起實施。

 

主旨:公告修正「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辦理師資培育獎學金甄選作業要點」(第6點),並自甄選115學年度師資培育獎學金起實施。
說明:
一、旨揭要點業經114年11月26日本校114學年度第1學期師資培育會議討論通過。
二、旨揭修正重點如下:
(一)在學生身分之認定:依教育部要點第3點第3款規定,本獎學金不得與教育部核發之師資培育公費重複請領,但低收入戶學生不在此限。此規定已訂於現行規定,爰刪除在學生身分認定有關「公費生」之限制。
(二)偏遠地區學校學生之認定:原以申請時設籍於偏遠地區(「內政部定義偏遠地區鄉鎮名稱」)年限認定,查內政部已無相關資料,爰修正為就讀學校係中央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偏遠地區學校,且符合「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第1款(於偏遠地區學校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就讀合計至少滿5年,並取得畢業證書)或第2款(於偏遠地區學校高級中等學校就讀至少滿3年,並取得畢業證書)情形者。
三、旨揭要點之修正對照表如附件1,修正後要點如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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