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次通知)公告114學年度第2學期「日間學制自費生」教育部學雜費減免申請日期自114年11月24日(星期一)起至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止,請詳申請減免注意事項,逾期恕不受理。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114學年度第2學期
「日間學制自費生」申請教育部學雜費減免注意事項
一、申請日期:自114年11月24日(星期一)起至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止,逾期恕不受理。
二、申請資格(需同時符合):
(一)減免對象:自費在學學生具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軍公教遺族、原住民族籍學生、現役軍人子女資格者。以上同時具有多項減免身分者,僅能擇一辦理。
(二)修業年限:為法定修業年限「內」之學生,即延畢生不得提出申請,除延畢之身心障礙學生外。(114-2註冊日前辦理休退學者,不須提出申請)
(三)無下列各類情況者:
1.已領取政府其他補助或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給付者(含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農委會助學金、勞動部就學補助、弱勢學生計畫助學金、行政院退輔會補助、臺北市勞動局補助…等)。
※政府各項減免及教育補助僅能擇一申請,請自行計算有利方式,擇一申辦。如有重複申請致使學生或校方損失,將依相關規定辦理,不得異議。
2.在同一年級已享受學雜費減免者(如:二年級上學期休學前、轉學前曾申請減免,需到二年級下學期才可再申請減免等),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本校日間學制目前無學士後學系),不得重複減免。
三、申請方式:
(一)請填具申請表(附件1)並攜帶應繳驗之114-2開學後學期期間有效證件正本(詳見附件2)於期限內送教務處註冊組彙辦,如有缺繳任何證件或申請表上未經簽章者,應於申請日截止前完成補件,逾期恕不受理。
※戶籍謄本正本及其餘證件正本將由本校收存,其餘證件正本僅1份者請提供正本及影本1份以供查驗,驗畢後正本發還,本校留存影本。
※繳交之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應含詳細記事,不得省略。學生本人可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原住民族籍學生及軍公教遺族(含卹內及卹滿):該學制班減免資格未中斷或變更者,不須重新申辦。(114-1休學、114-2復學者,需重新申請;本校學士班畢業後仍就讀本校碩士班者,需重新申請)。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學生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114-2非延修生):因新年度證件尚未核發者,請於115年1月取得證件後3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四)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請加填【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生)前一年度家庭所得審核申請表】(附件3),俾彙整送教育部轉財政中心審核家庭所得資料(前一年度(113年)家庭所得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220萬元)。
(五)採郵寄申請者,請於信封上註明「申請教育部學雜費減免」。如需本校返還除戶籍謄本外之其餘證件正本,請附上回郵信封,並貼足掛號郵資、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俾本組驗畢後寄回。
四、喪失資格:如於學校正式上課前(115年2月23日前)喪失減免資格,應於115年3月2日(星期一)前取消本學期減免申請,如違反規定,除需補繳減免金額,另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辦理。例如:現役軍人子女之父母退役、身心障礙手冊過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持證之父母過世…等。
五、減免金額:申請審核通過者,其減免金額依教育部每年公布之減免學雜費金額標準表辦理(減免項目詳如附件2,如減免標準有異動將另行公告),請學生依本校公告期間下載繳費單後,核對減免金額是否正確;如有錯誤,請聯繫教務處註冊組複核。
六、就學貸款:減免生同時欲辦理生輔組就學貸款者,請先辦妥學雜費減免後,再辦理貸款;詳細就學貸款注意事項請參閱學務處生活輔導組規定。
七、聯繫方式:若有申請學雜費減免疑問請洽教務處註冊組 電話:(02)27321104分機82226 賴小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