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為修正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條 所指「國家重點領域、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條 件」,請查照。
主旨:為修正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條所指「國家重點領域、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條件」,請查照。
說明:旨揭事項業經本部第2屆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審議會審議通過,由本部依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條第4項規定,以114年11月17日臺教高(一)字第1142203068A號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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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盈然 行政專員 敬傳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研發處產學合作與職涯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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