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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轉知)教育部函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部分地區有居住需求者,俟社會住宅完工後,得依該中心申請社會住宅,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原函

主旨: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花蓮縣、臺東縣、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已有規劃及興建中社會住宅,同仁在該等地區就業且有居住需求者,俟社會住宅完工後,得依該中心
114年10月13日住都字第1140030962號函檢附應備文件申請社會住宅,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原函,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4年10月21日台財產署公字第11435011650號函(影本如附)辦理。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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