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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請查照。

主旨:因應行政院114年9月10日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赴港澳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請加強宣導並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9月18日總處培字第114302702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為強化人員赴港澳風險提醒及資訊揭露,請加強向所屬同仁宣導本次赴港澳注意事項修正重點。又為便利各機關(構)學校實務作業,人事總處WebITR全國共享版機關內部差勤系統(以下簡稱WebITR系統)刻正配合修正介面及掛載相關通報表,並增列警示文字;各機關(構)學校如非使用WebITR系統,請配合調整自行開發之差勤管理系統相關頁面並增列警示文字。

※相關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赴港澳注意事項第3點第1項第7款規定略以:

(一)行政院及所屬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
(二)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但如係作業要點第2點所定人員(簡任第十二職等(含)以上機關首長、主任秘書),應依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由所屬機關於出境日一個月前函知陸委會
(三)行政院及所屬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二、復依赴港澳注意事項第4點第9款規定略以,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第3點第2項所定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1週內,主動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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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人事室
約用職務代理人 曾映璇
電話:(02)2732-1104 分機 82087
傳真:(02)273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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