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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通知】教育部轉知為落實執行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請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原函說明辦理,請查照。

一、教育部轉知為落實執行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請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原函說明辦理,請查照。

二、身權法第69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應優先採購,同條第2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或發函各義務採購單位,告知前項物品及服務,各義務採購單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採購該物品及服務至一定比率。

三、優採辦法第5條第3項及第5項規定,自114年1月1日起身權法第69條第2項所定一定比率,由優採廠商承包或分包之年度金額累計,占該單位年度採購該物品及服務項目金額之10%,請各義務採購單位配合辦理。

四、相關資料如附件。

總務處事務組 羅友君

電話:(02)6639-6688 #82060

傳真:(02)2738-4918

電子郵件:yclo@tea.ntue.edu.tw

地址:106 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2 段 13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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