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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請查照。

主旨: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行政院114年9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981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各1份。

※重要內容摘要如下,詳細內容請見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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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項第七款通報作業規定:
  1. 各機關簡任第十二職等(含)以上機關首長、主任秘書因公赴港澳,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突發之情形外,所屬機關應於出境日二週前,將赴港澳時間、從事活動等函知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因公赴港,應事前申辦香港簽證,必要時,得於出境日二週前,請陸委會協助催辦。
  2. 前目以外其他人員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所屬機關(構)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將赴港澳時間、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通報陸委會,以提供必要協助。
  3. 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三日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
  4. 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
    但如係簡任第十二職等(含)以上機關首長、主任秘書,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該人員所屬機關原則上於出境日一個月前函知陸委會
  5. 各機關(構)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 注意事項第三項第七款所稱特定身分人員
    1. 港澳官方人士。
    2. 港澳民意代表。
    3. 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構)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或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
    4.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
  • 第四項第九款: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所定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一週內,主動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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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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