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低收入戶學生)114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第三次通知)
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者請於114/10/7(二)前將申
申請資格:
1.凡設籍臺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之下列低收入戶學生,
(一)現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
(二)現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前項學校包括專科學校夜間部。但不包括下列學制:
(一)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及其附設大學進修學校、
(二)空中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
低收入戶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不得申請本助學金。
低收入戶學生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
2.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農業部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內政部移民署之新住民及其子女清寒助學金
(十四)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需繳交資料: 1.申請書 2.前一學期成績單 3.獎懲證明(獎懲證明可至生輔組申請)
註:
1.本助學金申請必須具有低收入戶身分,
2.原住民學生同時具有低收入戶雙重身分者,
3.新住民學生同時具有低收入戶雙重身分者,如下學期申請內政部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辦法請參照:
https://edu.law.moe.gov.tw/
如有任何問題,請洽生輔組呂先生
分機:820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