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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辦理】為辦理本校114年度優秀員工或團體遴選作業,各單位如有推薦人員或團體,請於9月26日下午5點前將推薦人員或團體審查事實表(含所需證明文件)送人事室彙辦,逾期恕不受理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人事室 通知

114年9月16日

受文者:本校各單位

主旨:為辦理本校114年度優秀員工或團體遴選表揚作業,各單位如有推薦人員或團體,請於114年9月26日(五)下午5點前將推薦人員或團體選拔審查事實表(含相關證明文件)送人事室彙辦,逾期恕不受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優秀員工及團體遴選表揚要點」規定辦理。

二、推薦資格:

(一)員工部分:本校編制內職員、助教、技工工友、約用工作人員、自籌經費人員、專案人員、事務人員、臨時人員,截至113年12月31日止,於本校連續服務滿三年以上,且最近三年考績(核)結果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或年資加薪《年功加俸》均晉級《含已晉級至年功俸最高級者》),品行優良、工作績效卓著。
(二)團體部分:本校編制內二級以上單位,及經評審小組遴選之校內團體。
(三)具備下列各款具體事蹟之一者,得推薦參加優秀員工或團體遴選:

1.研訂學校政策、計畫、法規,經實施具有優異成效者。
2.執行學校政策、計畫,具有優異成效者。
3.針對學校業務提出興革意見,經採納施行著有成效者。
4.對本職工作或主管業務,能革新創造或積極推行著有成效者。
5.對所交辦重要專案工作,經認定如期圓滿達成任務者。
6.對推動行政革新及辦公室自動化具有績效者。
7.熱心服務,不辭勞怨,主動解決困難,有具體事蹟者。
8.對教學、研究用儀器、技術等之維護或改良創新製造,著有成效者。
9.積極爭取競爭型計畫超過三百萬元以上,具有成效者。
10.其他在工作等方面有具體特殊事蹟,足為楷模者。

三、自114年度起,「選拔審查事實表」有關被推薦參加優秀員工選拔之候選人及其具體事蹟,不得重複列入服務單位參加同一年度優秀團體選拔之表揚人員名單及具體事蹟內容。

四、各單位如有推薦人員或團體,請於114年9月26日(五)下午5點前,將以A4格式繕打填妥並經各一級單位主管(學術單位由學院院長)於「薦送單位主管核章」或「推薦團體主管核章」欄位核章之選拔審查事實表(含相關證明文件)送人事室彙辦(技工工友及事務暨臨時人員請先送總務處會章後,於期限內送人事室),選拔審查事實表電子檔並請傳送承辦人mlwu@tea.ntue.edu.tw信箱,逾期恕不受理。

五、檢送「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優秀員工遴選表揚要點」、「國立臺北教育大學114年優秀員工選拔審查事實表」、「國立臺北教育大學114年優秀團體選拔審查事實表」各1份(亦可自人事室網站下載),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洽詢人事室吳小姐(分機82189)。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人事室 
吳萌菱 行政組員
電話:(02)2732-1104 分機82189 
Email:mlwu@tea.ntue.edu.tw
傳真:(02)2736-0421
地址:106320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1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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