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檢送「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釋令1份,請查照轉知。
檢送「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釋令1份,請查照轉知。
摘要 :
一、師範校院結業生分發實習係占學校編制缺並比照正式教師支薪,其實習期滿補實後, 實習年資宜併學校教職員年資辦理退休; 依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第8條規定改分發私立學校之實習教師年資, 得比照分發公立中小學實習人員採計辦理退休。
二、茲以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均應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始得採計為退休年資。基此,上開人員已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得於旨揭令發布之日起10 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逾3個月後始申請者, 應另加計利息。
三、本函擬請系上周知各所屬教師, 如有師範校院結業生分發實習, 改分發至私立學校擔任為實習教師,經實習期滿補實,且未補繳過退撫基金者,為辦理嗣後退休年資, 請洽人事室辦理選擇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事宜。l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人事室組員 林容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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