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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校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修正,業經本校第54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主旨:本校「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業經本校114年6月3日第5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相關條文業置於本校人事室網頁性騷擾防治專區,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校114年6月3日第54次校務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次相關重點摘要如下:

(一)第1條:本校屬公共場所,對於場所使用人員均有性騷擾防治之義務,爰增列學生及受服務者。

(二)第2條第1項第2款第5目、第6條第1項及第1款、第7條第1項及第3項及第10條第1項:本校適用性騷法申訴事件之調查,行為人除教職員外,尚須包含學生,爰就本條第1項第2款第5目及第10條第1項行為人增列學生,並參閱本校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要點伍、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於第7條第1項明訂學生為行為人時,其調查依本校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要點辦理。並酌修第6條第1項及第1款文字。

(三)第13條:依性騷法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就適用性騷法之申訴不受理之情形及辦理方式,修訂本條,明定申訴法定期限,及性騷法第14條第5項不予處理之情形應依性騷法施行細則第14條移送臺北市政府決定,並刪除本條第2項。

(四)修正草案增訂第13條之1:將原本辦法第13條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移列至本條訂定之,並酌修文字。

三、旨揭法規詳如附件,亦可置本校人事室網頁性騷擾防治專區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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