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及更正採購相關規定及教育訓練資訊。請 查照。
說明:
一、【轉知】修正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詳如附件1。
二、【轉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114年3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3號函更正說明一號令。詳如附件2。
三、【轉知】附件3【轉知】採購簽辦與會議記錄文書培訓計畫教育訓練。詳如附件3。
總務處 敬啟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總務處
公告人:林純美 (分機82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