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第1次專任教授休假進修研究申請
人事室公告
受文者:本校各系所、本校各學院
發文日期:民國114年2月17日
附件:如文
主旨:本校114年度專
說明:
一、本校相關規定,摘要如下:
(一)本校102學年度第2次校教評會決議如下:有關教授休假進修研究要點第8點受理申請之休假期間,每年4月及10月得受理申請「下學期及下一學年」開始之休假案。復查本校係「每學期」均辦理教授休假申請作業。基此,申請教授休假期程得最早於「前2個學期」提出申請,以保障權益並維持公平性。
(二)教授休假進修研究人數,每學期不得超過每系(所)專任教授百分之十五(小數點後四捨五入計算),計算後不足一人者得以一人計。
(三)休假教授於休假期間不予排課;原擔任課程,由開課單位自行調整,但不得因此增加專兼任教師員額編制。另至其他系所支援之主聘教師,僅能於原系所申請教授休假,不得於支援系所教授休假。
(四)本校106學年度第3次校教評會重申教授休假期間,原擔任課務以不排課為原則;若屬必修課程,應以專任教師授課為原則(敬請注意「附件 原擔任課務處理情形」之撰寫內容)。
二、系所專任教授符合本校「教授休假進修研究要點」第5、6點規定,擬申請114年度第1次教授休假進修研究者,請填妥申請書並檢同進修研究計畫向所屬系所提出申請,經所屬系所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務請各學院於4月30日前將申請進修研究計畫及系所、院教評會會議紀錄移送人事室俾提校教評會審議。
三、檢附本校「教授休假進修研究要點」及「申請書(2式)」各1份供參,該要點及申請書請至人事室網頁下載使用。
正本:本校各系所、本校各學院
副本:本校人事室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人事室組員 林容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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