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校教職員聘約(契約)內容修正
主旨:有關本校教職員聘約(契約)內容業經相關會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詳如說明。
說明:
一、本次修正係依教育部113年5月2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2191號函文要求各校應將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8條、第9條、防治指引及學校訂定的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納入校長及教職
員工聘約,爰於本校教職員聘約(契約)統一增修以下專業倫理規範,請本校教職員工務必配合落實:
(一)與未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二)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
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三)發現個人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二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或教育部處理。
(四)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五)應落實教育部「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及本校「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要點」避免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
二、另查相關性別平等之法規名稱業已修正,如原「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原「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修正為「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等。
爰參依勞動部及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宣導之勞動契約範本內容及相關注意事項等,通盤檢討修正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勞動契約書內容,修正說明如下:
(一)本校「約用工作人員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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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第1點:為避免試用期不合格終止契約之爭議,增訂有關試用期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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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第7點:修正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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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第8點:參依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及本校務基金進用約用工作人員實施要點中,有關進用迴避之規定內容,修正但書文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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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第13點:明列考核獎懲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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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第18點內容。
(二)本校「專案人員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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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第1點:為避免試用期不合格終止契約之爭議,增訂有關試用期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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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第3點:配合實務運作,明訂於次月5日前發給當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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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第5點:參照本校約用人員契約書內容修正相關延長工時之補償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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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第6點:修正法規名稱,另參照本校約用人員契約書內容,明訂特別休假得申請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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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第7點:參照本校約用人員契約書內容修正有關進用迴避之規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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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第12點:明列考核獎懲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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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第15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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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15點至第19點點次遞移。
三、檢送本校第5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之本校專任、兼任及助教聘約;本校113年第2屆第16次勞資會議修正通過之本校約用工作人員契約書及專案人員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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