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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等表件修正公告]本校升等升請表及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修正通過自113學年第2學期適用

有關本校專任教師升等申請表及本校辦理以著作(專門著作、技術報告、作品、體育成就證明及教學實踐研究)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修正業經113年11月12日本校113學年度第2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備查通過

自113學年度第2學期起適用,各表修正情形說明如下:

   一、本校專任教師升等申請表

  • 送審類別:配合本校查核表送審類別修正。
  • 系所中心級教評會審查情形:增加「獲得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以符合本校專任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以下稱本校聘升辦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另增設迴避人數欄位。
  • 院教評會審查情形:刪除院級教學服務(佔總成績比例30%)重複欄位,並增設迴避人數欄位

本校辦理以著作(專門著作、技術報告、作品、體育成就證明及教學實踐研究)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

  • 為利遵行統一,將查核表內「合著證明」文字均修正為「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代表作合著人證明」。
  • 專門著作(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含教學實務研究)部分:刪除「期刊論文需檢附該期刊具正式審查制度之證明文件;另於國內公開出版發行之著作或期刊,限於國家圖書館有典藏」查核項目,前開查核項目原係查核本校聘升辦法第11條之1第2項第4款落實情形,惟前開條款業經本校112年12月12日校務會議修正刪除通過在案,爰予以刪除。
  • 體育成就證明:配合教育部113年8月12日修正發布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新規定,將「均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且不得與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作品重複」修正為「代表成就證明及參考成就證明不與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成就證明重複」;並增設「送審競賽實務報告係2人以上共同完成,且附有合著人證明」;及將「代表成就係數人合著者」修正為「代表成就係二人以上共同完成者」。

三、另「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代表作合著人證明」表件教育部業已配合配合教育部113812日修正發布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新規定修正,併予說明。

四、上述修正表件如附件亦可至人事室網頁-教師升等專區-升等使用表件下載,請113學年度第2學期起申請升等教師務必提交新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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