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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本校「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修正通過通知

主旨:本校「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業經本校113年7月30日112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並業置於本校人事室網頁性騷擾防治專區,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校113年7月30日112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次修正係依依教育部電話通知及性騷法第8條、性工法第32-1條、第32-3條、教育部工作場所性騷擾與性別歧視防治及處理要點第8點及性騷擾防治準則第5條等修正本校辦法,相關重點摘要如下:

  • 修正草案第6條:依性騷法第8條規定,酌修本條第1項第1款明訂本校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教職員工參加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
  • 修正草案第7條:依性工法第32-1條第1項及第32-3條第1項規定,分別訂定有關本校校長如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事件,申訴人為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及非前開人員時,其各自之申訴途徑。
  • 修正草案增訂第8-1條:依性工法第32-3條第2項及教育部工作場所性騷擾與性別歧視防治及處理要點第8點訂定本條第1項,如本校校長或各級主管涉性工法之性騷擾行為,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停止或調整其職務之機關。另依性工法第32-3條第4項訂定本條第2項,如案件調查結果未經認定為性騷擾,或經認定為性騷擾但未依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其他相關法律予以停職、免職、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者,其復職及補發停職期間薪俸之規定。
  • 修正草案第9條: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5條規定增訂本條第3項有關本校知悉所屬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得採取之處置。

三、旨揭法規詳如附件,亦可置本校人事室網頁性騷擾防治專區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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