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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本校「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業經本校113年6月4日第5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主旨:本校「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業經本校113年6月4日第5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相關條文及書表(表單)業置於本校人事室網頁性騷擾防治專區,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校113年6月4日第55次校務會議決議辦理。

  二、旨揭法規修正係因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稱性工法)、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稱性騷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及性騷擾防治準則等法規業已修正,爰參照前開法規修正情形及勞動部公告之「僱用員工五百人以上事業單位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範本」,修正本校「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以下稱本校辦法),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 法規名稱修正:原「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稱性工法)、原「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修正為「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修正草案第1條、第2條、第4條、第5條及第7條)。
  • 適用法規明確化管轄無漏洞:校園事件優先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再來是工作職場的性工法,其餘歸在社會型性騷法處理,避免出現一個性騷擾事件卻有三法適用的爭議,並增訂行為樣態及得綜合審酌之情形(修正草案第2條、第3條及第13條第4項)。
  • 明定本校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應包含「性別平等」、「心理」及「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並依實際運作情形刪除「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等文字(修正草案第5條)。
  • 明定教育訓練實施情形及宣導方式(修正草案第6條)。
  • 增加被害人保護扶助措施:雇主知悉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另涉及權勢性騷擾且情節重大者,得暫停或調整行為人職務及視情況對被害人提供必要之防護措施(修正草案第8條至第11條)。
  • 增訂電子郵件申訴方式,以及適用性工法之申訴案件應通知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知悉(修正草案第12條及第13條)。
  • 完善保密規定,明定申訴調查小組應作成調查報告,並依相關規定明定辦理期程如接獲申訴案7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2個月內完成、增訂外部申訴及監督機制、得暫緩調查、決議及申請調解之情形(修正草案第14條至第17條)。
  • 增訂涉刑事時本校得協助申訴人提出告訴,以及本校因性騷擾行為人負損害賠償時對行為人之求償權(修正草案第20條)。

三、又為利實務執行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性騷擾案件申訴處理作業流程指引」提供之相關書表範本,彙編以下書表(表單),另案簽奉核可,供本校辦法案件適用之:

  •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性別平等工作法職場性騷擾事件申訴書(含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權益說明)。
  •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事件申訴書。
  • 性騷擾申訴撤回書(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案件)。
  • 性騷擾申訴撤回書(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案件)。
  • 性騷擾申訴委任書。

四、旨揭法規及書表(表單)詳如附件,亦可置本校人事室網頁性騷擾防治專區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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