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校園性別事件案之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定義
有關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12條第1項規定校園性別事件案之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定義,詳如附件。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秘書室 王玟婷
聯絡電話:02-27321104#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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