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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校園性別事件案之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定義

有關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12條第1項規定校園性別事件案之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定義,詳如附件。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秘書室 王玟婷

聯絡電話:02-27321104#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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