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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銓敘部令以,有關該部112年1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1號令所稱「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等疑義,請查照。

有關「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等疑義之補充規範,請查照

 

人事室 約用行政組員 高千雅

電話:02-2732-1104 #82290

傳真:02-2736-0421

電子郵件:winnie@mail.ntue.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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