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轉衛生福利部「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業經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請查照。
一、教育部函轉衛生福利部「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業經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請查照。
二、修正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一定金額,為未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政府採購所定之公告金額為能協助身心障礙者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服務獲得更多銷售機會,調整本法第69條第2項所定一定比率為10%。並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
三、相關資料如附件。
總務處事務組 羅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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