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國科會修正「補助國內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作業要點」第八點、第十點,請查照。
主旨: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國內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作業要點」第八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國科會修正要點內容如下,請參考。
一、本要點第8點-補助項目及經費支用:
(一)補助經費應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編列,並以原計畫申請書所提費用項目為限,申請機構得於本會核定之總金額內調配使用覈實列支,不得用於非關本研討會之支出、購置設備或印製紙本論文集。惟得依實際需要提供托兒服務經費。
(二)本補助案屬專款專用,不得流用至其他補助案,亦不得轉作其他用途。
(三)支用經費應與原計畫申請書所列項目之支出用途內容一致。
(四)補助經費之支用須符合政府法規,支付國外專家學者來臺費用計算標準依行政院訂頒「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規定辦理,無規定部分得依本會「補助國外學者專家來臺從事科技合作研究活動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補助為部分補助性質,申請機構得由自籌經費、本會其他計畫經費或其他機關(構)補(捐)助等經費來源,依其自籌經費規定或本會、其他機關(構)補助計畫規定,支應其餘不足之經費。
(六)已獲本會其他補助案之專任、兼任人員、臨時工等協助舉辦研討會人員,在原工作時間內,不得再申請本補助案之經費。
二、本要點第10點- 經費之撥付及結報:
(一) 獲本會核定補助之案件,以結案時歸墊方式補助,所需費用由申請機構先行墊付,俟研討會執行完畢後,由申請機構函送本會辦理結報,並依實際可結報金額辦理費用歸墊。
(二) 獲本會核定補助之案件,亦向其他機關(構)提出申請補(捐)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本會及其他機關(構)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本會應撤銷補助案,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款項。
(三) 獲本會核定補助之案件,申請機構應於本會網站首頁學術研發服務網線上登錄結報金額並上傳成果報告及審核文件後,線上確認送出;且申請機構應於會議舉辦結束後三個月內將下列文件函送本會辦理經費結報,逾期未辦理者,須自行負擔費用:
1. 請款收據。
2. 預算收支報告表:應列明全部總收入與總支出之各項目與金額,且總收入金額需與總支出金額相等。
3. 本會核定函影本。
三、作業要點全文和修正對照表請參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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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渝 行政組員 敬上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研究發展處綜合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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