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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聘僱人員因屆滿65歲離職等事由,致當年度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所定上班日少於應給慰勞假日數者,得從寬核發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請查照。

主旨:有關聘僱人員因屆滿65歲離職等事由,致當年度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所定上班日少於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第1項所定「應給慰勞假日數」者,自113年1月1日起得從寬核發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1月17日總處培字第113302124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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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人事室

曾映璇 約用職務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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