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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加班補償與補休假期限之計算等疑義一案,請查照。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加班補償與補休假期限之計算等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3年1月2日公保字第112001467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公務人員加班時數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核給加班費後所餘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
(一)應於補休期限內休畢為原則;例外因機關確實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於補休期限內休畢時,應結算計發加班費。
(二)機關應督促所屬公務人員於補休期限內休畢,以維護其健康權,如因機關確實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於補休期限內休畢時,始有結算計發加班費之問題。且該「機關因業務需要無從補休」之結算要件,須由公務人員舉證曾於補休期限內向機關申請補休,並留存機關曾否准事證,避免公務人員為結算加班費而怠於補休。
(三)未逾補休期限之補休假時數,應以補休期限(2年)補休完畢為原則,須符合結算要件,始得例外依法結算。
三、為落實同仁健康權之保障及符合上開規定,請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加強宣導指派加班之相關規範,並督促選擇加班補休之同仁應將補休假時數於期限(2年)內休畢為原則,且須符合結算要件,始得例外依法結算加班費,以維護同仁健康權,並避免同仁為結算加班費而怠於補休。
(二)請檢視現有差勤系統功能並配合調整,提供同仁得於必要時,產製曾於補休期限內向機關申請加班補休假而被否准之相關佐證。
(三)倘有以平時考核獎勵辦理加班補償者,須檢視符合下列要件後辦理:
1、機關因業務需要致於補休期限內未休畢之加班時數,應結算加班費為優先。
2、機關因預算之限制致無法結算加班費時,始得以平時考核之獎勵,結算未休畢且無法結算加班費之加班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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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人事室

曾映璇 約用職務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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