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為保存具文化資產價值之重要文物,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6條規定辦理文物暫行分級,詳如附檔,請查照。
總務處保管組公告
112年12月22日
主旨:為保存具文化資產價值之重要文物,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6條規定辦理文物暫行分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2月19日臺教師(一)字第1120125697號函及文化部112年12月18日文授資局物字第1123012740號函(如附)辦理。
二、本校各單位經管之財物若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應列入暫行分級範圍;並請與本組聯絡後續作業事項。
(一)製成年代逾五十年或具文化意義之文物。
(二)已故名家(人)之作品或手稿。
(三)重要事件相關文物。
(四)出土(水)遺物。
三、本案承辦人陳淑貞小姐,聯絡分機82073,
E-mail:cn0116@tea.ntue.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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