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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校「專任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及「教師與教學研究人員違反學術倫理及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辦法」,業經本校112年12月12日第5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主旨:本校「專任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及「教師與教學研究人員違反學術倫理及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辦法」,業經本校112年12月12日第5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相關條文業置於本校人事室網頁,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校112年12月12日第51次校務會議決議辦理。

  二、旨揭修正條文業置於本校人事室網頁業置於本校人事室網頁/法令規章/教師聘任、升等、評鑑項下,請自行下載參閱,相關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本校「專任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修正第11-1條及第25條,其中第11-1條部分說明如下:

  1. 刪除本條第2項第4款,並依教育部106221日臺教高()字第1050150406號函公開意旨增列第3項明訂「公開」定義。
  2. 原第3項項次遞移為第4項,增列有關第一項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合格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附表規定「應於學校網站、圖書館公開或於國內外相關出版品發行」文字以利遵循。
  3. 增訂第5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及教育部11289日臺教高()字第1120070772號函增訂有關尚未發表著作先行送審者應於接受(將公開出版發行)證明之1年內完成發表。
  4. 原第4項項次遞移為第6項,並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5條及第16條酌作文字修正,將教學實務升等修正為教學實踐研究技術報告升等及技術應用升等修正為技術研發升等。

      (二)本校「教師與教學研究人員違反學術倫理及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辦法」修正第5條及第6條:

  • 修正5條:
  1. 有關檢舉人人別確認之標準化作業程序一節,參照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第7點規定,增訂第2項明訂具真實姓名及具體指陳之檢舉應具備之資料。
  2. 另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規定人名陳情案件未具真實姓名,得不予處理之立法意旨,修訂未具真實姓名而具體指陳者及相關機關函轉檢舉案之處理方式。
  3. 原第3項有關相關機關函轉檢舉案件處理方式因併入第2項,爰予以刪除。
  • 修正第6條:
  1. 避免爭議及符合實務,將本條文第1項及第2項「成案」修正為「受理」。
  2. 另依教育部11284日臺教高()字第1122202398號函學校應告知被檢舉人得依行政程序法提出迴避申請,爰增訂第3項及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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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ve A Nice Day!!

祝您有個美好的一天!!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人事室周怡君
聯絡電話:02-27321104#8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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