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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函釋「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注意事項」第3點第3項內容疑義。

一、依據臺教學(五)字第1120117306號函辦理。

二、相關資料詳如附件公文。

總務處  敬啟

112年12月19日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總務處事務組

業務承辦人:吳禎基

聯絡電話:(02)2732-1104分機82066

e-mailnm9315@mail.ntue.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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