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函釋「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注意事項」第3點第3項內容疑義。
一、依據臺教學(五)字第1120117306號函辦理。
二、相關資料詳如附件公文。
總務處 敬啟
112年12月19日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總務處事務組
業務承辦人:吳禎基
聯絡電話:(02)2732-1104分機82066
e-mail:nm9315@mail.ntue.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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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教學(五)字第1120117306號函辦理。
二、相關資料詳如附件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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