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通知】112學年度第2學期碩士在職專班學雜費減免或就學優待申請時間至112年12月15日(本週五)截止,逾期恕不受理。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112學年度第2學期碩士在職專班學生
申請學雜費減免或就學優待注意事項
一、申請資格:
(一)本校進修推廣處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具有下列減免或優待身份之一者:1.軍公教遺族、2.現役軍人子女、3.身心障礙學生、4.低收入戶學生(含中低收入戶)、5.原住民籍學生、6.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二)本校進修推廣處碩士在職專班各系所在學學生,需於法定修業年限內(即非延修生,身心障礙學生除外)且未超過減免次數上限者,碩士在職專班之夜間班及週末假日班修業期限為1至4年,可減免次數上限為8次(延修生或開學前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不予減免)。
(三)若同時具有多項減免或優待身份者,僅能擇一辦理;如於112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前(113年2月19日前)喪失學雜費減免或就學優待資格者,至遲需於113年2月26日(一)前主動提出取消本學期學雜費減免或就學優待申請,且需補繳減免金額。例如:現役軍人子女之父母退役、身心障礙手冊過期…等。
(四)無下列各類情況者:
1. 已依據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所提供其他補助費或其他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給付者(含人事行政總處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勞動局勞工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行政院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退輔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
※政府各項減免及教育補助僅能擇一申請,請自行計算有利方式,擇一申辦。如有重複申請致使學生或校方損失,將依相關規定辦理,不得異議。
2. 在同一學期已領受學雜費減免或就學優待費用者【例如:二年級上學期休(轉)學前已獲減免,復學時若為二年級上學期則無法申請,需到二年級下學期才可再申請減免】,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二個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減免,如有上述狀況重複申請者,將另行通知同學來繳還學雜分費(追繳)。
二、申請時間:自112年11月27日(一)起至112年12月15日(五)止,逾期恕不受理。
三、申請方式:
(一)新申請者:請依申請身份類別填寫申請表(附件1),並備齊所有應檢附及相關證件(附件2),於期限內送交至進修推廣處進修教育中心(篤行樓Y201室)申請,如有缺繳任何證件或申請表上未經簽章者,均不予受理審查。
(二)舊申請者:除原住民籍學生及軍公教遺族(含卹內及卹滿)身份,前學期(112學年度第1學期)未因休學或資格變更造成減免資格中斷或變更者,不須重新申請及辦理驗證以外,其餘各類身份均需每學期重新填寫申請表(附件1)及辦理驗證。
(三)應繳驗之證件,戶籍謄本正本及其餘證件正本由本校收存,如謄本外之證件正本僅1份者,請提供正本及影本1份以供查驗,驗畢後正本發還,本校留存影本。
(四)繳驗之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應含詳細記事,不得省略。
(五)依「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五條第4款規定:「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六)減免身份為身心障礙學生者,因需審核家庭所得資料(前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220萬元),請加填【身心障礙學生前一年度家庭所得審核申請表】(附件3),俾彙整送財政中心審核。
(七)採通訊申請者,如查驗證件正本僅1份者,請自附貼足郵資之掛號回郵信封俾便驗畢後寄還正本,並請於信封上註明「申請學雜費減免」,郵寄至本校進修教育中心收(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134號)。
四、學雜費減免或就學優待申請通過者,其減免金額依教育部每年公佈之學雜費減免金額標準表辦理(減免項目詳如附件2,如減免標準有異動將另行公告),並請依本校公告之學雜學分費計算實際應繳金額繳費,請於開放下載繳費單後自行核對減免金額是否正確,若有錯誤時請盡速持繳費單至進修推廣處進修教育中心複核,並依實際應繳金額繳費。
五、辦理學雜費減免或就學優待同時欲辦理就學貸款者,請先辦理減免或優待後,再依餘款辦理就學貸款,詳細就學貸款注意事項請參閱進修推廣處進修教育中心規定。
六、若有申請學雜費減免或就學優待疑問請洽承辦單位:進修推廣處進修教育中心,電話:(02)2732-1104分機82201 黃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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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進修推廣處
進修教育中心 專案助理 黃宣蓉
聯絡電話:(02)2732-1104 分機:82201
電子郵件:xuanrong@mail.ntue.edu.tw
地址:10671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2段134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