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公布
主旨: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第5條、第6條、第8條至第10條、第12條、第21條、第22條至第23條之1、第25條、第26條、第31條至第33條、第52條、第55條至第57條、第65條、第75條、第76條、第78條至第80條、第86條、第87條,及刪除第7章(第40條至第46條),行政院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第7條之1、第15條、第18條、第21條之1、第24條、第29條、第36條、第38條、第38條之1、第38條之4、第38條之7至第38條之9、第47條至第49條、第64條、第68條、第70條、第72條之1、第74條、第74條之1、第77條、第83條、第85條、第88條、第95條,及刪除第84條,行政院定自113年3月1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依教育部112年12月7日臺教文(五)字第1120121183號函辦理。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人事室專員 嚴素娟
電話:(02)2732-1104分機82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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