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次通知)112學年度第2學期「日間學制自費生」教育部學雜費減免申請日期自112年11月27日(星期一)起至112年12月15日(星期五)止,請詳申請減免注意事項,逾期恕不受理。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112學年度第2學期「日間學制自費生」
申請教育部學雜費減免注意事項
一、申請資格(缺一不可):
(一)符合教育部規定之減免類別之一者: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軍公教遺族、原住民族籍學生、現役軍人子女。
(二)本校日間學制各系所自費在學學生,需於法定修業年限內(即非延修生,身心障礙學生除外)且未超過減免次數上限者(即法定修業年限乘以2)。(註冊日前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不予減免)
(三)若同時具有多項減免身分者,僅能擇一辦理;如於學校正式上課前(113年2月19日前)喪失減免資格,最遲應於113年2月26日(星期一)前取消本學期減免申請,如違反規定,除需補繳減免金額,另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辦理。例如:現役軍人子女之父母退役、身心障礙手冊過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持證之父母過世…等。
(四)無下列各類情況者:
1.已依據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所提供其他補助費或其他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給付者(含中低收入戶助學金、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農委會助學金、勞動部就學補助、弱勢學生計畫助學金、行政院退輔會補助、臺北市勞動局補助…等等)。※政府各項減免及教育補助僅能擇一申請,請自行計算有利方式,擇一申辦。如有重複申請致使學生或校方損失,將依相關規定辦理,不得異議。
2.在同一學期已享受學雜費減免者(如:二年級上學期休(轉)學前已享受減免,需到二年級下學期才可再申請減免)、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二個以上同級學位者,不得重複減免。
二、申請日期:自112年11月27日(星期一)起至112年12月15日(星期五)止,逾期恕不受理。
三、申請方式:
(一)新申請者:請填具申請表(附件1)並備齊所有證件(詳見附件2)於期限內送教務處註冊與課務組彙辦,如有缺繳任何證件或申請表上未經簽章者,應於申請日截止前完成補件,逾期恕不受理。
(二)舊申請者:不須重新填寫(附件1)申請表,但仍須攜帶應繳驗證件 (詳見附件2)至註冊與課務組查驗及確認申請資料【除原住民族籍學生及軍公教遺族(含卹內及卹滿)因該學制減免資格未中斷或變更,不須重新辦理驗證以外,其餘各類身分均需重新辦理驗證】(112學年度第2學期復學者亦需重新驗證)。
(三)應繳驗之證件,戶籍謄本正本及其餘證件正本(112-2開學後學期期間有效之證件)由本校收存,如謄本外之證件正本僅1份者請提供正本及影本1份以供查驗,驗畢後正本發還,本校留存影本。
(四)依申請減免類別繳交之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應含詳細記事,不得省略。
(五)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學生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112-2非延修生)如因新年度證件(詳見附件2)尚未核發者,可暫勿繳費,並於113年1月或2月取得證件後3個工作日內向註冊與課務組申請減免。
(六)減免身分為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者,因需送審核家庭所得資料(前一年度(111年)家庭所得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220萬元),此兩類身份學生請加填【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生)前一年度家庭所得審核申請表】(附件3),俾彙整送教育部送財政中心審核。
(七)採通訊申請者,如謄本外之證件正本僅1份者請自附已經貼好郵票之掛號回郵信封俾便驗畢後正本寄還,並請於信封上註明「申請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四、申請通過者,其減免金額依教育部每年公布之減免學雜費金額標準表辦理(減免項目詳如附件2,如減免標準有異動將另行公告),請學生依本組公告開放繳費單查詢下載期間於學校首頁學雜費專區查詢下載繳費單後核對減免金額是否正確,若有錯誤時請速持繳費單向教務處註冊與課務組複核,並依實際應繳金額繳費(減免生同時欲辦理生輔組就學貸款者,亦請先辦妥減免後,再辦理貸款,詳細就學貸款注意事項請參閱學務處生活輔導組規定。)
五、若有申請學雜費減免疑問請洽承辦單位:教務處註冊與課務組 電話:(02)27321104分機82226 賴小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