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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第68屆學術獎申請案(至112年12月22日(五)校內截止受理)

 

一、依1121124日臺教高()字第1122203080A號令修正發布「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

(本辦法第2條、第5條、第7條之1,業已於中華民國1121124日以臺教高()字第1122203080A號令修正發布修正發布,詳如附件一,若對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周君儀小姐。)

二、學術獎頒贈對象為於國內積極從事學術研究,有重要貢獻或傑出成就並獲得學術界肯定者。申請人不得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或第15條第1項情形之一情事;其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具本國專科以上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專職5年以上年資;另曾獲得本部學術獎者不得重複申請。

三、本年度依修正本辦法規定,各推薦單位每一類科推薦申請人提高至4人為限,且為使服務單位推薦作業更為審慎嚴謹,如候選人為專科以上學校專任教師或學術研究機構之專任人員,應由所屬服務單位進行審核,審議過程並應符合利益迴避原則,審議通過後報送教育部,推薦人(不得自我推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

()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主持人。

()中央研究院院士。

()相關學術領域教授5人。

四、另核准名額,計分為「人文及藝術」、「社會科學」、「數學及自然科學」、「生物及醫農科學」及「工程及應用科學」等5類科,人文及藝術、社會科學等2類科之名額3,其餘3類科各為4名,共18名,得從缺

五、推薦書格式如附件二(得逕至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網站/電子布告欄下載)。報部時請隨文檢送推薦書(含中、英文版Word格式及「用印後」PDF格式電子檔)、送審著作(含PDF格式電子檔)紙本各15份及電子檔光碟1。填表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推薦書請詳實填寫被推薦人之學歷、經歷、研究過程、在學術上曾獲得之各種獎勵情形及重要研究成果說明,請勿以「請見附件」敘寫,並以A4格式繕打列印;送審著作部分,請自行擇優選取代表著作至多5件;參考著作請於推薦書以表列方式呈現,無須檢送著作。去年度曾提出申請者,應註明新增之著作,俾利審查。無論得獎與否,送審著作恕不退還。

()另因教育部敦聘之審查委員包含國外華裔或外籍審查委員,請併同檢送英文簡介(curriculum vitae),俾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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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詩琴 行政專員 敬上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研究發展處綜合企劃組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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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732-1104分機85050
傳真:(02)2732-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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