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為落實執行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請依衛生福利部原函說明辦理,請查照。
一、教育部轉知為落實執行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請依衛生福利部原函說明辦理,請查照。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及優採辦法第3條第8項規定略以,各義務採購單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服務至5%。
三、為提升優採辦法執行成效,請義務採購單位於辦理小額採購優先採購品項時,多加利用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之公告功能,並於需求日期前公告(公告期應至少有3個工作日之等標期),俾利符合採購需求之優採廠商充分獲得資訊,增加其參與之機會。
四、相關資料如附件。
總務處事務組 羅友君
電話:(02)6639-6688 #82060
傳真:(02)2738-4918
電子郵件:yclo@tea.ntue.edu.tw
地址:106 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2 段 134 號
瀏覽數: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