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大專校院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6條規定訂定語文能力基準及學生應繳之證明文件事,詳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有關大專校院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6條規定訂定語文能力基準及學生應繳之證明文件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112年5月12日外研專字第1124700354號函辦理。
二、外交部表示部分加勒比海地區英語系國家學生反映,國內大學校院或華語文教學中心要求其申請入學時須提出英語能力之官方證明文件或參加檢定考試,惟針對其他來自美、英、澳、紐、加拿大及南非等英語系國家之學生則無此規定。
三、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規定,各校須於外國學生招生規定及簡章明定語文能力基準,並要求外國學生申請入學時,繳交符合該語文能力基準之證明。另依本辦法第26條規定,外國學生來臺於大專校院附
設之華語文中心學習語文者,其申請程序、獎補助、管理與輔導、缺課時數及變更或喪失學生身分之通報等,準用本辦法相關規定。
四、因語文能力基準及學生應繳證明文件等規定係由貴校自行訂定,爰檢送外交部提供之「官方語言及通用語言為英語之國家名單一覽表」1份如附件,請於辦理相關作業時納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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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郁茜 Jenna Chen
研究發展處國際事務組 Division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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