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外籍學生從事工作應申請工作許可函並符合就業服務法之規定一案,請查照。
主旨:有關外籍學生從事工作應申請工作許可函並符合就業服務法之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法第43條:「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及第50條:「雇主聘僱下列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一、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二、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
二、為使外籍學生於有工讀需要時可合法從事工作,惠請向外籍學生宣導下列規定:
(一)從事工作前須先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函。
(二)除寒暑假外,一星期工時最長為20小時。
(三)如違反規定,將依就業服務法第68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緩。
三、為保障學生合法工作及其權益,若遇有工作權益事項,可逕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提出申訴。
四、相關規定請參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s://www.w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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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郁茜 Jenna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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